12.3 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
12.3.1 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洞口上端至顶棚之间应采用防火墙、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时,其不燃或难燃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如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其封堵材料亦应采用水幕保护。
2. 钢质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成卷帘后,不应存在孔洞或缝隙。
3. 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设置的防烟装置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4.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应安装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的火灾探测器组合。
12.3.2 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防火门和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 防火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90°,并应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
3. 门框和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密封槽内应嵌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4.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12.4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2.4.1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2. 洁净区内的标志灯宜为嵌入式,周边应密闭。
3.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安全出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的顶部,不得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2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应被门遮挡。
4.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
5. 标志灯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牌。
12.4.2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照明灯光线不应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2. 照明灯不得安装在地面上,或1m~2.2m之间的侧面墙上。照明灯宜采用嵌入式安装并与安装面平齐,四周应密封。
3. 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lx。
12.4.3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安装在地面上时,应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12.5 中间验收
12.5.1 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2. 消防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3)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竣工图。
主控项目
12.5.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项目: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应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
检查数量:抽查30%,不少于1个支系统。
12.5.3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 应对送风口、排烟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 活动挡烟垂壁应作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4.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活动挡烟垂壁下垂。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
检查数量:抽查30%,不少于1个支系统。
12.5.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本规范第12.1.3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12.5.5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检查方法:观察并动作检查,转换试进行3次,每次均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部。
13 屏蔽设施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洁净室的电、磁或射线屏蔽设施的施工验收。
13.1.2 屏蔽设施的施工安装应制定屏蔽体施工方案,严格审查图纸。
13.1.3 屏蔽材料选择、屏蔽体(墙体则包括观察窗)厚度、屏蔽体结构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
13.2 屏蔽体
(一切按设计要求没错)
13.2.1当电磁屏蔽采用混凝土时,其密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并不小于2.35T/m3,骨料宜用重晶石(硫酸钡),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13.2.2 应制定选配混凝土并保证其达到密度应大于等于 2.35T/m3的措施,制订墙体和屋顶模板支护方案。制定混凝土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温度与外界温度之差不超过20℃的措施,以及应制订浇捣、养护施工缝处理措施。
13.2.3 当所用混凝土不具备2.35T/m3的密度而具有实际密度值γ0,应增加屏蔽层原设计厚度δ0,实际所需混凝土厚度δ按下式校正:
(13.2.3)
13.2.4 现浇混凝土模版应平整光滑,并应以实心圆钢用对翘螺栓固定,控制厚度。
13.2.5 混凝土应一次性连续浇注,根据气象信息,选择适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周期。混凝土应分层捣实,每层控制在300mm~500mm,浇注振捣必须均匀密实。
13.2.6 应制作屏蔽体试块进行密度、强度等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7 在辐射源与防护门之间加设的屏蔽体(防护内墙)所形成的防护通路,其宽度与高度应以满足可以过人过物为原则,不宜超过0.9m,不应超过1.4m。
13.3 屏蔽室
13.3.1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的壁板、顶板和底板宜选用厚1.5mm钢板,或厚0.3mm~0.5mm铜板、铝板或不锈钢板。屏蔽模块板相互连接处应安装连续的导电衬垫。施工直接安在围护结构地面上的底板时,底板与地面之间应铺2mm~3mm厚的电绝缘和能隔水气的垫层。安装过程中不得在底板上洒水。
13.3.2 焊接式电磁屏蔽室的壁板和顶板宜选用厚2mm钢板,底板宜选用2.5mm~3mm钢板。选用铜板、铝板或不锈钢板时,均宜选用0.3mm~0.5mm厚的薄板。焊接时严禁烧穿屏蔽壁板,不得使壁板变形。当在屏蔽壁板表面粘贴铁氧体等吸波材料时,必须把表面焊缝打磨平整。
13.3.3 磁共振电磁屏蔽室使用的金属材料宜为铜、铝或不锈钢等非导磁材料,不得使用磁性材料。模块板间连接处的衬垫,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宜选用经镀铜处理的不锈钢丝网加工成型。底板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13.3.1条的要求,应用锡焊将铜网或不锈钢网焊接在主体结构上。
13.4 管线、门洞和其他要求
13.4.1进入控制室或辅助用房的电缆管线宜沿用房四周的地沟内铺设,并应以“U”或“Z”字迷路形式穿越屏蔽体。
13.4.2 工程预留管线、孔洞,在浇注混凝土前应确认无遗漏。
13.4.3 应在离辐射源和工作人员位置尽可能远的部位的屏蔽体上开洞和穿线管。屏蔽体内的空管道必须拐弯进行。
13.4.4 安装设备时不应削弱、破坏接头、螺栓、管道或线管的屏蔽性能。如果屏蔽性能受到削弱,应增加屏蔽补偿。
13.4.5 变频系统设备与线路应屏蔽,不得穿越不允许采用变频技术的空间。
13.4.6 一切门洞上的防护门应设有辐射源控制系统与防护门的连锁装置,确保锁上门才能开机,开机后门不能从外开启。
13.4.7 所屏蔽房间的吊顶和所有金属物体必须采用非磁性材料。地板中的铁磁性物质含量不得超过25kg/m3 ,并应均匀分布。
13.4.8 屏蔽室内不得安装和使用荧光灯及其他电子照明设备。
13.5 中间验收
13.5.1 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施工前即制定中间验收方案。
2. 应在设施运行的实际条件下作出屏蔽防护效果评价,再作出验收结论。
主控项目
13.5.2 检查屏蔽体试块的容重、强度及塌落度等检测数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块与检测记录、报告。
检验数量:全部。
13.5.3 屏蔽体施工过程中,其上电子测温点布置与测量结果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记录。
检验数量:全部。
13.5.4 屏蔽体不得有裂缝和疏松等缺陷,不得有垂直施工缝,施工缝应设“凸”形接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部。
13.5.5 管线、设备安装应对屏蔽体性能无影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有无屏蔽补偿措施。
检验数量:全部。
13.5.6 安装后的屏蔽室屏蔽效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高性能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试方法》GB12190执行。
检验数量:全部。
14 防静电设施
14.1.1 洁净室防静电设施的施工,应能抑制或减少静电的产生,或易于泄漏已产生的静电。
14.1.2 本章主要适用于防静电地面和管道系统部分防静电设施的施工和验收。防静电地面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4章的有关规定。
14.2 防静电地面
14.2.1 防静电地面面层应选择耐磨、耐腐蚀、耐老化、不产尘、防火并具有稳定持久的防静电性能的材料制作。
14.2.2在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场所,其防静电地面宜使用静电耗散型材料,其表层的表面电阻应为1×105~1×1010Ω,或体积电阻1×104~1×109Ω。
14.2.3具有不燃性能要求的地面宜选用防静电水磨石和防静电瓷质地板。
14.3 防静电水磨石地面
14.3.1防静电水磨石所用沙、石、水泥嵌条等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有关规定。
14.3.2 在导电地网上施工找平层,宜使用1:3干性水泥砂浆(按水泥重量的配比掺入复合导电粉并搅拌均匀,覆盖于导电地网上,然后镶嵌分格条。
14.3.3 金属嵌条截面宜为工字型,表面应作绝缘处理,敷设时不得交叉和连接,相邻处有3mm间距,分格条与导电网之间距离不应小(大?)于10mm。
14.3.4 水磨石施工前应清理基层地面并涂以绝缘漆,对于露出表面的金属应涂两遍。然后敷设钢筋导电地网,钢筋直径为4mm~6mm,地网与接地端子应焊接牢固。
14.3.5 最后施工水磨石面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相关规定。
14.3.6 地面使用前应在水磨石面层上打防静电地板蜡。
14.4防静电聚氯乙烯(PVC)地板
14.4.1 防静电PVC地板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4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采用非水溶性导电胶(炭黑:胶水=1:100)粘贴,胶的电阻值应小于贴面板的电阻值。
14.4.2地面面层应坚硬不起沙,水泥沙浆强度应不低于M7.5。
14.4.3铺设地面面积大于140m2时,在正式施工前应做小面积示范性铺设。
14.4.4 面积在100m2以上时,接地端子不应少于2个,每增加100m2,应增设接地端子2个。
14.4.5 应按铜箔网布置的设计图铺设导电铜箔网,铜箔厚度不应小于0.05mm,宽度宜为25mm。铜箔条应平直,不得卷曲和间断。铜箔条应留有足够长度,与接地端子连接。应采用万用表检测铜网确认全部形成通路,并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4.6 待涂有导电胶的地面和铜箔晾干至不粘手时,应立即铺贴PVC板,板之间应留有1mm~2mm的间隙。铺贴到端子处时,应先将连接端子的铜箔条引出,和端子牢固连接,再继续贴板。
14.4.7 板间隙应用塑料焊条焊接。
14.4.8 地面贴好并清洁后,应涂防静电蜡保护。
14.5 防静电瓷质地板
14.5.1 用于防静电瓷质地板与地面结合层的水泥沙浆为体积比1:3的干硬性水泥沙浆,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MPa,含泥量不应大于0.3%,厚度宜不低于30mm。
14.5.2 水泥沙浆中应按重量比加入复合导电粉,即水泥沙浆:导电粉=1:0.002。
14.5.3 在水泥沙浆结合层上铺设导电铜箔网,纵向间距宜为600mm,横向间距在3000mm~5000mm之间。其他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14.4.5条的要求。
14.5.4 地板和墙相接处应紧密贴合,不得用沙浆充填。
14.5.5 瓷质地板铺贴应平整、密实、无空隙、无裂缝、无缺损,缝线应平直,线缝宽度不宜大于3mm。
14.5.6瓷质地板铺贴后应在表面覆盖保湿,盖护应在7天以上,然后应使用草酸溶液清洁表面。
14.5.7 应在瓷砖地板表面完全干燥后进行接地连接。应采用螺栓牢固压紧方式连接接地端子。
14.6 面层和涂层
14.6.1 有防静电要求时,围护结构、设备等面层和涂层不得使用高分子绝缘材料。
14.6.2 除地面以外的围护结构层面(面板)应选用表面电阻在1×105Ω~1×1010Ω的静电耗散型材料制作。
14.6.3 当层面为非静电耗散型材料时,其表面必须涂覆静电耗散型材料的涂层。
14.6.4 金属门窗除对其表面有防静电要求外,并应接地。
14.7 系统部件
14.7.1 风系统的风口和风管应采用导电材料制作,并应接地。
14.7.2各种系统中使用绝缘材料部件时,应在该部件表面安跨线导线或在该部位安装接地金属网。
14.8 中间验收
14.8.1 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铜箔网或钢筋导电地网应作为隐蔽工程先行验收。自身导电性能应良好,且与建筑物其他导体不得有短路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和万用表检测。
检验数量:全部。
2. 防静电瓷质地板应在铺设(7~10)天后进行检测验收。
主控项目
14.8.2 地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量。
检验数量:抽查30%。
14.8.3 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附录E的方法测定。
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等表面导静电性能的检测环境温度应在15℃~35℃之间,相对湿度在45%~70%。
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等表面导静电性能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高阻计检测。
在表面上人活动区域选定的一组两点间或几组2点间检测,可选用下图的方法测试。
图 表面导静电性能测试装置
⑴表面电阻; ⑵泄漏电阻
1―高阻计;2―试件;3―铜圆柱形电极,m;4―湿渍纸
l=900mm;d=60mm;m=2kg
检验数量:抽查30%房间,不少于1间。
14.8.4 室外接地电阻和系统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测。
检验数量:抽查30%房间,不少于1间。
15 施工组织与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承担洁净室施工的单位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5.1.2 洁净室的各级施工人员应有必要的洁净室施工经历,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15.1.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5.1.4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工程的施工程序,应按程序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15.1.5 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系统、参数、设备选型、配套设施和主要使用功能。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签字,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在通知监理方之后执行。
15.1.6 施工安装的全过程、竣工设施的详细情况、所有操作和维护程序,都应采用文件形式确认。为施工安装的运作提供文字依据,为责任和奖惩提供明确依据,为质量改进提供原始依据。
15.2人员
1. 施工项目经理部最基本的人员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负责制),下辖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等。(配齐管理和技术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2. 项目经理应具有专业工程师资质,是本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3. 施工管理责任人应能正确判断和处理施工安全中的实际问题。
4. 质量管理责任人应能正确判断和处理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5. 施工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责任人不得互相兼任。
6. 各种工种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洁净室的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7. 各类技工应通过专业培训,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还应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
1. 洁净室施工安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部,应制订经常性的和针对施工项目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洁净室基础知识及所施工项目的相关内容。
3. 人员培训应注意因岗施教、因人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4. 各级施工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定期经过洁净室施工验收规范的专业技术培训。
5. 新员工或更换岗位的员工,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 培训必须考核,培训和考核必须有记录。
15.3文件
15.3.1 施工安装文件应包括制度、标准和记录三大类:
1. 制度文件应包括企业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及施工辅助材料验收、发放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2. 标准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如施工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规程等,工作标准如各种岗位、工种操作法或各种标准操作规程等。
3. 记录文件应包括各种记录、凭证和各种报告等。
1. 工程施工应有开工报告、中间验收单、竣工验收检测调整记录和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分别见附录B、C。
2. 施工安装工程中应有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土建隐蔽工程记录、管线隐蔽工程系统封闭记录、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管道系统清洗(脱脂)记录、风管清洗记录、风管漏风检查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等,分别见附录B。(做好施工过程记录,如实写好日记)
1.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提供关于工程详细情况的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及其功能作用,性能,最后验收的竣工图,设备清单及库存备件。
2. 各类设施或系统应配存一套明确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设施启动前应完成的检查和检验计划,设施在正常和故障方式下应启动和停运程序,报警时应采用的程序。
3. 各类设施或系统应有维护说明书,包括:进行维护或修理之前的安全程序的确定,在性能参数超过范围时应采取的维护行动的技术要求,应有检查和更换各种易损件以及维护工作中的实施人员进行清洁的技术要求。
1. 文件的标识应能清楚证明文件的性质。
2. 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说明其文本、图册的系统和类别的编码。
3. 文件数据的填写应真实、清晰、不得任意涂改。若需修改,需在核改处签名,并应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 不得使用铅笔填写文件,文件表格内容应填全,不得留有空格,若无内容,填写时要用“-”表示,相同内容应重复填写。
5. 文件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名。
1. 各类记录应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不得提前销毁。
2. 文件复印副本应与正本完全一致。
3. 所有文件的页码应正确、连贯、不得任意撕毁。
4. 文件的保管与归档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
(编写使用手册)
15.4施工部署
15.4.1 部署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项目的所在地、整体项目的工程概况、洁净室项目的工程概况。
15.4.2 施工组织设计应突出洁净室项目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环保和节能目标。
15.4.3应建立施工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总负责制。各级人员应有工作职责和分工。
15.4.4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的人力资源计划配备相应的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5.4.5 实行质量责任制,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质量责任,谁主管谁负质量责任”原则。
15.5施工措施
1. 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范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图纸;不得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 对关键技术、关键工序、特殊难点应编制作业指导书。
5. 对关键部位宜进行样板制施工,应待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大规模施工。
6.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完成,当不能提前时,应在饰面等施工前完成。
7. 应及时填写附录B的施工检查记录和附录C的施工验收记录以及其他应予填报的记录,做到文件与工程同步。
8. 对于特殊制作工序,应制定特殊工序规定,施工人员应熟练掌握特殊工序的规定。
1. 可能出现零度以下环境温度时,应有施工用水管道的保温防冻措施。
3. 环境温度在零度以下时,不应进行水压试验。其他时间水压试验时,应做到随时试压、随时放空。
5. 沙尘暴期间应关闭、封闭施工区域通向外界的所有孔口,覆盖所有露天存放的设备与材料,停止系统的运行、调试。
15.6 安全措施
15.6.1 应有安全保证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方针: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优先保护人和优先保护大多数人;优先保护贵重财产等原则和方针。
15.6.3 应明确施工消防平面布置图,画出消防栓、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易燃易爆的位置,消防紧急通道,以及疏散路线等。
15.6.4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应有标志和隔离设施。
15.6.5应做好安全技术工作的书面交底,并认真做好记录,加强防范意识。
15.6.7 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应建立防火组织,责任到人。
15.6.8 必须杜绝现场动用明火。如因生产必需动用明火,对引起火花的用火操作应有控制措施,用火结束后应有检查措施。
15.6.9施工单位应细化并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特别是禁烟、禁火的标志。
15.7 环境保护与节能
15.7.1 施工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包裹、覆盖、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5.7.2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再利用,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并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志。
15.7.3 应根据环保噪声标准日夜要求的不同,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
15.7.4对油漆、调和物、粘接剂等影响环保的产品,应有专门管理措施。
15.7.5 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理现场,并有专人负责的制度。
15.7.7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节能内容,编制施工节能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对从事施工节能作业的专业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15.7.8 采取节约用电、用水措施,施工用电、用水应安装计量装置。
16 工程检验
16.1一般规定
16.1.1洁净室工程调试、工程验收、使用验收时的检验和委托方(用户)要求的单项性能测定,以及日常例行检验和监测,均适用本章的工程检验程序和项目。
16.1.2检验时洁净室的占用状态区分如下:工程调整测试应为空态,工程验收的检验和日常例行检验应为空态或静态,使用验收的检验和监测应为动态。当有需要时也可经建设方(用户)和检验方协商确定检验状态。
16.1.3工艺设备运行而无人的静态检验,适用于自动操作、自动生产和不需要人或不能有人在场的稳定环境。
工艺设备不运行也无人的静态检验,适用于现场为手动操作、管理的环境。
16.1.4测洁净度级别时检验人员应保持最低数量,必须穿洁净工作服,测微生物浓度时必须穿无菌服、戴口罩。测定人员应位于下风向,尽量少走动。
16.1.5检验报告包括委托检验报告和鉴定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检验对象的基本情况即建设方(用户)、施工方、施工时间、竣工时间和占用状态,还应包括检验机构名称、检验人员、检验仪器名称、检验仪器编号和标定情况、检验依据和检验起止时间,根据需要提出的意见和解释,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规范或要求的结论。如检验方法对标准方法有偏差或增删,检验报告应对偏差、增删以及特殊条件作出说明。
16.2检验项目及方法
16.2.1洁净室在高效过滤器现场检漏后的必测项目,应符合表16.2.1的要求,也可由该表选择选测项目。
表16.2.1 洁净室的检验项目
序 | 项目 | 单向流 | 非单向流 | 执行条款 | ||
1~4级 | 5级 | 6~9级 | ||||
1 | 风口送风量(必要时系统总送风量) | 不测 | 必测 | E1 | ||
2 | 房间或系统新风量 | 必测 | E1 | |||
3 | 房间排风量 | 负压洁净室必测 | E1 | |||
4 | 室内截面风速 | 必测 | 不测 | E1 | ||
5 | 风速不均匀度 | 必测 | 必要时测 | 必要时测 | E3 | |
6 | 送风口或特定边界的风速 | 不测 | 必要时测 | E1 | ||
7 | 静压差 | 必测 | E2 | |||
8 | 开门后门内0.6m处洁净度 | 必测 | 不测 | E2 | ||
9 | 洞口风速 | 必要时测 | E2 | |||
10 | 房间甲醛浓度 | 必测(必测还是必要时测待定) | E13 | |||
11 | 房间氨浓度 | 必要时测 | E14 | |||
12 | 房间臭氧浓度 | 必要时测 | E15 | |||
13 | 房间二氧化炭浓度 | 必要时测 | E16 | |||
14 | 送风高效过滤器扫描检漏 | 必测 | D2、E3 | |||
15 | 排风高效过滤器扫描检漏 | 生物洁净室必测 | D2、E3 | |||
16 | 空气洁净度级别 | 必测 | E4 | |||
17 | 表面洁净度级别 | 必要时测 | 不测 | 由委托方和检验方协商选定标准 | ||
18 | 温度 | 必测 | E5 | |||
19 | 相对湿度 | 必测 | E5 | |||
20 | 温湿度波动范围 | 必要时测 | E5.2 | |||
21 | 区域温度差与区域湿度差 | 必要时测 | E5.2 | |||
22 | 噪声 | 必测 | E6 | |||
23 | 照度 | 必测 | E7 | |||
24 | 围护结构严密性 | 必要时测 | G2~4 | |||
25 | 微振 | 必要时测 | E10 | |||
26 | 表面导静电 | 必要时测 | E9 | |||
27 | 气流流型 | 不测 | 必要时测 | E12.1 | ||
28 | 定向流 | 不测 | 必要时测 | E12.2 | ||
29 | 流线平行性 | 必要时测 | 不测 | E12.3 | ||
30 | 自净时间 | 必要时测 | E11 | |||
31 | 分子态污染物 | 必要时测 | 必要时测 | H2 | ||
32 | 浮游菌或沉降菌 | 有微生物浓度参数要求的洁净室必测 | E8.2~3 | |||
33 | 表面染菌密度 | 必要时测 | E8.4 | |||
34 | 生物学评价 | 必要时测 | F1~3 |
注:“必测项目”是指不论何种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在验收、鉴定检验时必须测定的项目,不得少测。“必要时测项目”是指有检查该项性能要求时选测的项目。动态监测可在以上两项中选择测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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