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键词: 低压电器施工 发布时间:2023-05-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96

条文说明

 

1      

1.0.1  本条简要地阐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对“电力变流设备”等名词的定义,可参见《电工名词术语  变流器》(GB 2900.3392)的有关解释。

1.0.2  我国在六十年代中期,就能制造大型成套硅整流装置,以后,逐步在电解工业中取代了水银整流器。近十几年来,半导体工业发展很快,几乎占领了各个领域,适用范围和应用面极广,已不单是整流一种功能,而是迅速发展成为能使电力系统的电压、电流、波形、相数和频率的多个特性发生变化,从而广泛地应用于各行各业。

    本规范是在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282)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的基础上,明确了由于电力变流技术发展变化后的适用范围,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便于安装、调试及验收的应用。

1.0.5  指出本规范所列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这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已有相应的设备及器材保管的有关规定。

1.0.7  原一机部、电力部的有关文件通知:“用户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后二个月内,应开箱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制造厂……”。按照这个要求,普遍认为二个月期限太短,对此,一些制造厂对其产品到达现场后的开箱验收检查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并有所延长,以满足现场的需要。因此,本条规定“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

1.0.8  本规范的内容是以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要求为主,有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标准,应遵守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由于施工单位的装备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在施工前,还应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事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措施。

1.0.9  为了加强管理,实行文明施工,避免现场施工混乱,本条规定了在电力变流设备安装前后对建筑工程的一些具体要求,以提高工程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好建筑工程与安装的关系,这对电力变流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设备安全是很必要的。

1.0.10  目前镀锌制品使用较普遍,紧固件采用镀锌制品也容易实现。采用镀锌制品后,能提高材料的防锈能力,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提高运行的可靠性,检修时拆卸也较方便,故本条强调了这一要求。至于地脚螺栓现在还没有统一规格,无成品供应,故例外。

2  电力变流设备的冷却系统

2.0.1  为了确保油浸冷却的硅元件等完全浸入冷却油内,达到冷却目的,对绝缘油的性能要求,是为保证在运行中绝缘性能可靠。2.0.1.12.0.1.4的要求是防止油渗漏影响或降低冷却性能。

2.0.2  变流装置的进口、出口水管与冷却系统之间,应用绝缘管连接,是由于冷却水的进口、出口之间存在着电位差而采取的绝缘措施,除此之外为便于安装和维护。

2.0.3  对冷却系统的管道、阀门及管件的要求,是为防止当它们有杂物或锈层脱落时影响整流装置的冷却效果。

2.0.4  电力变流设备水冷却系统的水质要求,是参照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其中计量单位:mS/m为毫西/米,S/m为西/米,mg/L为毫克/升。

2.0.5  检验液冷系统是否由于管路堵塞或弯曲等原因,使管路中水或油的阻力增大,流量减小,影响散热效果。

2.0.6  冷却管路的连接除确保水或油畅通外,连接正确可靠极为重要。例如:整流元件冷却系统的组合和数量分配对冷却效果起重要作用。

2.0.7  对变流装置内液冷系统管路的压力试验及对风冷系统的检查要求,是参照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电力变流设备的安装

3.0.2  变流柜及控制柜宜用螺栓固定,用螺栓固定可保证设备安装美观,不易损坏。组合式柜间的连接应使用螺栓连接,便于维修或拆装。

3.0.4  采用非带电金属部分接地或对地绝缘安装是由工程设计选择的。一般电压在300~800V整流装置中采用。对地绝缘安装的目的是:当元件损坏或局部短路时,不影响装置的正常运行,便于在运行中检修或更换电气元件。

3.0.6  变流柜及控制柜的检查是保证安装正确,符合设计要求,作为一般性外观检查项目。发现缺陷应及早采取弥补或修正措施,保证安装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0.7  抽屉式的变流设备盘、柜的安装要求,是设备正常、安全、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规定安装要求是保证安装质量,便于维护或检修。

3.0.8  快速熔断器是设备过载或短路保护的重要电气元件,熔丝选大了失去保护设备的作用,熔丝选小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型号和规格不同会影响安装质量。因此快速熔断器的型号和规格不得任意调换和代用。

3.0.9  变流元件的更换应使更换变流元件后,仍能达到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指标。

3.0.10  电力变流设备变流元件的拆装是维护和检修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否按标准拆装,关系到变流元件的完好程度、散热效果和防腐性能。

3.0.11  变流设备中的电缆敷设与配线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脉冲回路采用绞合线是防止电磁感应信号对触发信号干扰的较好方法,控制电缆、屏蔽电缆与电力电缆分开敷设,不仅是为了便于维修,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强、弱电或交、直流系统的相互干扰,防止电磁效应的相互干扰所引起的系统工作不正常。屏蔽层一端可靠接地能使屏蔽系统起到抑制干扰的作用。

3.0.12  本条对焊接的要求是保证焊接过程中不损坏电气元件及其电气性能,焊点不易腐蚀,提高焊接质量。当施工现场无12V电源时;可采用110~220V电压,低瓦数(一般为820W)内热式电烙铁,加热后断开烙铁电源再焊接,避免损坏元件。

4  电力变流设备的试验

4.1        

    电力变流设备是由一个或多个变流装置连同变流()器、滤波器、电力开关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涉及内容与范围较广,各行业均有不同的试验要求或特殊试验项目,对这些情况均可按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进行。

    4.1.2是强调为调试工作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在设备施工未完、设备及安装质量不良的情况下,不应匆忙进行电气调试,以免损坏设备或给今后安全运行留下不应有的隐患。

4.2  变流装置的试验

4.2.1  采用表格方式列出试验内容,较为直观和明了。

    4.2.1试验内容是参照《半导体变流器》(IEC14611)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3859.193)的规定,并结合现场交接试验的条件和特点而制订的。

    按现行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的规定,表4.2.1试验项目均是出厂试验必做的。在产品出厂试验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的试验项目,本规范表4.2.1注②中规定,对这类试验项目“应在现场交接试验时,由订货单位协调制造厂与安装单位共同进行”。表4.2.1注③是鉴于目前国内电力电子开关产品还未形成系列产品,有待日后逐步完善,故暂不列入表4.2.1中。

4.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的有关规定修订。

4.2.3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以及《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GB/T1342292的有关规定,对条文内容与标准进行了修订。

4.2.4  为了使电力变流设备在绝缘试验时不致损坏其内容的各种器件、元件的极间绝缘,在绝缘试验前,应按本条规定要求做好有关安全措施。

4.2.5  电力变流设备由各种辅助设备来配套,例如冷却用的风机、泵、自动化元件以及各种控制、保护设施等,对其性能好坏及回路的正确性等,应通过本规范第4.2.2条及第4.2.3条的检验,才能确保在运行中的安全与可靠。

4.2.6  进行轻载试验(也可叫功能试验)是为了验证电力变流设备、电气控制线路、保护设施及所有辅助设施能否一起与主电路协调地进行正常工作。为了满足验证上述性能,其负载电流一般可按2%5%额定电流值进行。

4.2.7  电压均衡度Ku,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与产品设计中元件安全裕度考虑等也有关系,故无法在此标准中作统一规定。此标准执行中主要可按产品标准进行。

4.2.8  低压大电流试验目的主要是在变流设备带额定负载运行前,对主回路的电力变流元件的均流情况以及各电气主回路的电接点温升等进行监测,以便及早发现一些缺陷可提前处理与调整。

    制造厂对产品均要进行低压大电流试验,现场进行这项试验应强调此试验应在变流设备额定输出电流下、规定的连续通电时间(例如不小于24h)内进行。一般可按产品标准进行。

4.2.9  电流均衡度K1的标准与Ku一样,由于各产品要求的分散性较大,其标准不易作统一标准规定,其K1值主要按产品标准的要求来进行验收。

    对瞬态或稳定电流均衡度,采用在标准母线段或快速熔断器熔丝上来进行测量时,应注意其基本误差不能相差过大,一般应控制在5%10%以内,并在冷态时采用精密电桥测出并记录其原始电阻值。

    稳态电流采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应注意要使被测量的导()线处于钳形电流表卡口的中间位置,以免在不同位置测量产生较大的误差而影响电流均衡度,不能达到其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4.2.10  对某些大功率变流设备的动态控制特性按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要求不能在厂内进行时,可在现场安装后,制造厂与安装单位协同一起进行。

    在进行静态或动态控制特性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其设备能否在产品设计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电流电压及频率变化范围内可靠地进行工作。

4.2.11  在负载工况下进行保护元器件的检验,应尽可能在不使设备部件受到超过其额定值的条件下进行。对其过压、过流的倍数和所施加的时间,必须事先有所限制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损坏其主要设备和电子元器件。

    保护元器件的组合型式繁多,同样是过流保护,不同装置或不同制造厂的产品都不一样,为此检验方法也应符合产品说明或技术要求的规定。其整定值可按工程设计或用户要求以及产品技术合同规定。

4.2.12  制造厂无条件进行的动态稳定性能检验或误差测定,可在现场交接试验时由制造厂与安装单位协同进行。

4.2.13  本条中变流装置的噪声标准是按国家标准《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GB 3859.19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5  电力变流设备的工程交接验收

5.0.1  本条规定了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检查的项目。5.0.1.1对设备试运行的连续时间还没有统一规定,今后要求新投产的设备做好这方面的记录,待积累一定数据后再作统一规定。目前可按各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以及产品订货合同规定进行。

5.0.2  本条规定了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安装竣工图是要求实际施工后经修改,完整和正确的,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纸,而不是仅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应是变更设计部分的文件,它包括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和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批准的证明文件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of

cran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696

 

1      

1.0.1  为保证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0.5kV以下新安装的各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电气装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1.0.4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6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完整,密封件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外观检查应无损坏、变形、锈蚀。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8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范围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起重机上部的顶棚不应渗水;

    (2)混凝土梁上预留的滑接线支架安装孔和悬吊式软电缆终端拉紧装置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应正确,孔洞无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3)安装滑接线的混凝土梁,应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构架、钢管、滑接线支架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均应涂防腐漆或镀锌。

1.0.10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1  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  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接触。

  1.0.11.2  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栓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mm,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  起重机的每条轨道,应设两点接地。在轨道端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跨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0.12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滑接线和滑接器

2.0.1  滑接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车通过部分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  滑接线与设备和氧气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与易燃气体、液体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与一般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0.1.3  裸露式滑接线应与司机室同侧安装;当工作人员上下有碰触滑接线危险时,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2.0.2  滑接线的支架及其绝缘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支架不得在建筑物伸缩缝和轨道梁结合处安装。

  2.0.2.2  支架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2.0.2.3  绝缘子、绝缘套管不得有机械损伤及缺陷;表面应清洁;绝缘性能应良好;在绝缘子与支架和滑接线的钢固定件之间,应加设红钢纸垫片。

  2.0.2.4  安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的滑接线绝缘子、绝缘套管,应采用户外式。

  2.0.2.5  绝缘子两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灌注,并应能承受滑接线的拉力。

2.0.3  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接触面应平正无锈蚀,导电应良好。

  2.0.3.2  额定电压为0.5kV以下的滑接线,其相邻导电部分和导电部分对接地部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30mm;户内3kV滑接线其相间和对地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滑接线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2.0.3.3  起重机在终端位置时,滑接器与滑接线末端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固定装设的型钢滑接线,其终端支架与滑接线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800mm

  2.0.3.4  型钢滑接线所采用的材料,应进行平直处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于长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2.0.3.5  滑接线安装后应平直;滑接线之间的距离应一致,其中心线应与起重机轨道的实际中心线保持平行,其偏差应小于10mm;滑接线之间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应小于10mm

  2.0.3.6  型钢滑接线长度超过50m或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装设伸缩补偿装置。

  2.0.3.7  辅助导线宜沿滑接线敷设,且应与滑接线进行可靠的连接;其连接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2.0.3.8  型钢滑接线在支架上应能伸缩,并宜在中间支架上固定。

  2.0.3.9  型钢滑接线除接触面外,表面应涂以红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线伸缩补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伸缩补偿装置应安装在与建筑物伸缩缝距离最近的支架上。

  2.0.4.2  在伸缩补偿装置处,滑接线应留有10~20mm的间隙,间隙两侧的滑接线端头应加工圆滑,接触面应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上,其两端间高差不应大于1mm

  2.0.4.3  伸缩补偿装置间隙的两侧,均应有滑接线支持点,支持点与间隙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2.0.4.4  间隙两侧的滑接线,应采用软导线跨越,跨越线应留有余量,其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源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2.0.5  滑接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5.1  连接后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无明显变形。

  2.0.5.2  接头处的接触面应平正光滑,其高差不应大于0.5mm,连接后高出部分应修整平正。

  2.0.5.3  型钢滑接线焊接时,应附连接托板;用螺栓连接时,应加跨接软线。

  2.0.5.4  轨道滑接线焊接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焊接工艺对材料和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触表面应平直光滑。

  2.0.5.5  圆钢滑接线应减少接头。

  2.0.5.6  导线与滑接线连接时,滑接线接头处应镀锡或加焊有电镀层的接线板。

2.0.6  分段供电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分段供电的滑接线,当各分段电源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为20mm;不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比滑接器与滑接线接触长度大40mm3kV滑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2.0.6.2  分段供电不允许并联运行的滑接线间隙处,应采用硬质绝缘材料的托板连接,托板与滑接线的接触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2.0.6.3  滑接线分段间隙的两侧相位应一致。

2.0.7  3kV滑接线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2.0.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7.1  高压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耐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7.2  3kV滑接线固定装置的构件,铸铜长夹板、短夹板、托板、垫板、辅助连接板及接线板等在安装前,应按设计图制作完毕;当所采用的型钢、双沟铜线分段组装时,应按相编号,按缝应严密、平直。

2.0.8  软电缆的吊索和自由悬吊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终端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的机械强度,应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应大于滑接线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2  当滑接线和吊索长度小于或等于25m时,终端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应小于0.1m;当滑接线和吊索长度大于25m时,终端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应小于0.2m

  2.0.8.3  滑接线或吊索拉紧时的弛度,应根据其材料规格和安装时的环境温度选定,滑接线间的弛度偏差,不应大于20mm

  2.0.8.4  滑接线与终端装置之间的绝缘应可靠。

2.0.9  悬吊式软电缆的安装,应符号下列要求:

  2.0.9.1  当采用型钢作软电缆滑道时,型钢应安装平直,滑道应平正光滑,机械强度应符合要求。

  2.0.9.2  悬挂装置的电缆夹,应与软电缆可靠固定,电缆夹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

  2.0.9.3  软电缆安装后,其悬挂装置沿滑道移动应灵活、无跳动,不得卡阻。

  2.0.9.4  软电缆移动段的长度,应比起重机移动距离长15%20%,并应加装牵引绳,牵引绳长度应短于软电缆移动段的长度。

  2.0.9.5  软电缆移动部分两端,应分别与起重机、钢索或型钢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软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0.1  起重机移动时,不应挤压软电缆。

  2.0.10.2  安装后软电缆与卷筒应保持适当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转动。

  2.0.10.3  卷筒的放缆和收缆速度,应与起重机移动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调节卷筒时,电缆长度和重砣的行程应相适应。

  2.0.10.4  起重机放缆到终端时,卷筒上应保留两圈以上的电缆。

2.0.11  安全式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安全式滑接线的安装,应按设计规定或根据不同结构型式的要求进行,当滑接线长度大于200m时,应加装伸缩装置。

  2.0.11.2  安全式滑接线的连接应平直,支架夹安装应牢固,各支架夹之间的距离应小于3m

  2.0.11.3  安全式滑接线支架的安装,当设计无规定时,宜焊接在轨道下的垫板上;当固定在其他地方时,应做好接地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0.11.4  安全式滑接线的绝缘护套应完好,不应有裂纹及破损。

  2.0.11.5  滑接器拉簧应完好灵活,耐磨石墨片应与滑接线可靠接触,滑动时不应跳弧,连接软电缆应符合载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2.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应牢靠,绝缘子和绝缘衬垫不得有裂纹、破损等缺陷,导电部分对地的绝缘应良好,相间及对地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0.3条的有关规定。

  2.0.12.2  滑接器应沿滑接线全长可靠地接触,自由无阻地滑动,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线(宽面)不应超出滑接线的边缘。

  2.0.12.3  滑接器与滑接线的接触部分,不应有尖锐的边棱;压紧弹簧的压力,应符合要求。

  2.0.12.4  槽型滑接器与可调滑杆间,应移动灵活。

  2.0.12.5  自由悬吊滑接线的轮型滑接器,安装后应高出滑接线中间托架,并不应小于10mm

3      线

3.0.1  起重机上的配线,应符号下列要求:

  3.0.1.1  起重机上的配线除弱电系统外,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电线或电缆。多股电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5mm2;多股电缆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0mm2

  3.0.1.2  在易受机械损伤、热辐射或有润滑油滴落部位,电线或电缆应装于钢管、线槽、保护罩内或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3.0.1.3  电线或电缆穿过钢结构的孔洞处,应将孔洞的毛刺去掉,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1.4  起重机上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电缆引出的先后顺序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强电与弱电电缆宜分开敷设,电缆两端应有标牌;

    (2)固定敷设的电缆应卡固,支持点距离不应大于1m

    (3)电缆固定敷设时,其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5倍;电缆移动敷设时,其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8倍。

  3.0.1.5  起重机上的配线应排列整齐,导线两端应牢固地压接相应的接线端子,并应标有明显的接线编号。

3.0.2  起重机上电线管、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钢管、线槽应固定牢固。

  3.0.2.2  露天起重机的钢管敷设,应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3  起重机所有的管口,应加装护口套。

  3.0.2.4  线槽的安装,应符合电线或电缆敷设的要求,电线或电缆的进出口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4  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4.0.1  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前,应核对设备尺寸;其设备安装的部位、方向及管线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4.0.2  配电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配电屏、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0.2.2  配电屏、柜的安装,不应焊接固定,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

  4.0.2.3  户外式起重机配电屏、柜的防雨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

4.0.3  电阻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电阻器直接叠装不应超过四箱,当超过四箱时应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适当间距;当超过六箱时应另列一组。

  4.0.3.2  电阻器的盖板或保护罩,应安装正确,固定可靠。

4.0.4  制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制动装置的动作应迅速、准确、可靠。

  4.0.4.2  处于非制动状态时,闸带、闸瓦与闸轮的间隙应均匀,且无摩擦。

  4.0.4.3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其制动器的动作时间应一致。

4.0.5  行程限位开关、撞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起重机行程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切断相关电源,并应使起重机各机构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钩、抓斗升到离极限位置不小于100mm处;起重臂升降的极限角度符合产品规定;

    (2)起重机桥架的小车等,离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处;

    (3)一台起重机临近另一台起重机,相距不得小于400mm处。

  4.0.5.2  撞杆的装设及其尺寸的确定,应保证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机工作时不应晃动。撞杆宽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横向窜动范围的要求,撞杆的长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最大制动距离的要求。

  4.0.5.3  撞杆在调整定位后,应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6.1  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4.0.6.2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与监视,操作方向宜与机构运行的方向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的规定。

4.0.7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4.0.7.2  灯具配件应齐全,悬挂牢固,运行时灯具应无剧烈摆动。

  4.0.7.3  照明回路应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不得利用电线管或起重机本身的接地线作零线。

  4.0.7.4  安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安装应牢固,绝缘良好。

4.0.8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两台电动机应有同步运行和同时断电的保护装置。

4.0.9  起重机防止桥架扭斜的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0.10  起重机的音响信号装置,应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1  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4.0.11.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4.0.11.3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起重机进行试运转前,电气装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5.0.1.1  电气装置安装已全部结束。

  5.0.1.2  电气回路接线正确,端子固定牢固、接触良好、标志清楚。

  5.0.1.3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0.1.4  电源的容量、电压、频率及断路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和使用设备的要求。

  5.0.1.5  保护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6  电动机、控制器、接触器、制动器、电压继电器和电流继电器等电气设备经检查和调试完毕,校验合格。

  5.0.1.7  安全保护装置经模拟试验和调整完毕,检验合格。声光信号装置显示正确、清晰可靠。

5.0.2  无负荷的试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5.0.2.2  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运转应正常,并测取空载电流。

  5.0.2.3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制动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5.0.2.4  配电屏、柜和电动机、控制器等电气设备,应工作正常。

  5.0.2.5  各运行和起升机构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5.0.2.6  采用软电缆供电的机构,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一致。

  5.0.2.7  两台以上电动机传动的运行机构和起升机构运转方向正确,起动和停止应同步。

5.0.3  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置均应正常。

  5.0.3.2  当起吊1.25倍的额定负荷距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空时间不得小于10min,电气装置应无异常现象。

5.0.4  当进行动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按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加速度、减速度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5.0.4.2  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1.1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5.0.5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5.0.5.1  竣工图。

  5.0.5.2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设备及材料代用单。

  5.0.5.3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5.0.5.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设备检查、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0.5.5  调整试验记录(包括设备、线路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试运转记录等)

  5.0.5.6  备品备件交接清单。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冶金部第三冶金建设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洪维  李平生  程学丽  马长瀛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96

条文说明

 

1      

1.0.2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4  妥善运输、保管起重机电气设备及材料,以防止性能改变、质量恶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运输、保管的具体规定应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规程。当制造厂根据个别设备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在运输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时,则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需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及密封。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出厂的每台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装箱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1.0.7  为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条文。

1.0.8  为了加强管理,对建筑工程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以提高工程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工程与设备安装关系,故作此规定。

  1.0.8.1  由于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的安装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他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1.0.8.2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对电气设备安装的影响,避免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明确规定了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程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本款第一项是防止电气装置受潮。

1.0.9  本条文的规定是为延长设备使用年限,防止锈蚀。

1.0.10  本条文的规定是为延长设备使用年限,防止锈蚀,以利拆卸。

1.0.1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对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2  滑接线和滑接器

2.0.1  布置滑接线时,应考虑运行及维护的方便和安全。

2.0.2  是滑接线支架、绝缘子安装的一般要求;垫红钢纸片,是为防止在安装、运行时产生的应力损坏绝缘子;绝缘子两端固定螺栓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灌注,是调研时多数单位提供的方案。

2.0.3  是滑接线安装的一般要求;导电部分之间和对地的安全距离,考虑了起重机运行时的窜动及变动因素,为确保安全而规定;滑接线末端的两个数值是使起重机行走于极限位置时,滑接器不会脱离滑接线;户内3kV滑接线对地距离不小于100mm,也就是要求绝缘子高度不小于100mm;滑接线涂漆是为防腐和警示双重作用。

2.0.4  为使建筑物伸缩缝沉降时所产生的位移能较小地影响滑接线,并使滑接器运行到伸缩补偿装置处能顺利通过,所以规定支持点距离间隙小于150mm

2.0.5  为保证滑接线接头的强度及滑接器移动时尽量减少跳动而提出的要求;大型起重机有的以轻轨供电,所以规定了轨道滑接线焊接时应符合钢轨焊接工艺对材料和质量的要求;导线与滑接线的接头处,为保证接触良好,提出了应镀锡或加焊有电镀层的接线板。

2.0.6  保证分段供电及检修时的安全,提出了分段供电的要求;对不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大于滑接器与滑接线接触长度40mm的规定,是为了保持分段间隙不小于20mm

2.0.7  3kV滑接线已有成熟的安装工艺,并在大型冶金工厂使用,所以这次提出了安装的规定和要求。

2.0.8  因自由悬吊滑接线与吊索有共同点,故综合提出一般要求;其温度和驰度的要求等均参照了标准图集89D364“吊车移动电缆安装”的规定。

2.0.9  由于软电缆可取代小车滑接线,电动葫芦使用软电缆也比较多,因此提出了这一规定。

2.0.10  为保证软电缆的安全运行,防止损坏所作的一般要求。

2.0.11  安全式滑接线是新近开发的产品,安装简单、维护方便,所以这次列入了国家标准,提出了一般规定;结构型式指单线式、三线式、四线式等,以及直型、弯型、环型滑接线而言。

2.0.12  为保证滑接器与滑接线可靠接触,规定了滑接器中心线不应超出滑接线边缘,第5款高出10mm的要求,是为防止起重机在运行时的振动导致滑接器碰撞中间托架。

3      线

3.0.1  规定了起重机上的配线应采用多股导线,满足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8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要求;还规定了电线或电缆穿过孔、洞及有油或热辐射的部位,应有保护措施;配线应接触良好,有明显的编号及标牌;对固定式电缆敷设提出了要求。

3.0.2  起重机上的钢管、线槽应固定牢固,防止运行时的振动造成移位损坏;规定了管口及线槽的进出口,应有保护措施,这是防止电线或电缆损坏所规定的。

4  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4.0.1  电气设备安装前应做工作的一般规定,对设备等进行核对以防止实物与图纸不符。

4.0.2  起重机上配电屏、柜安装的一般规定;户外式防雨装置应安装牢固。

4.0.3  电阻器安装的一般规定,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

4.0.4  目前制动器种类较多,要求不一致,重点提出了制动器的几点要求;对两台电动机驱动时,提出了制动器的动作时间应一致。

4.0.5  是行程限位开关、撞杆安装的一般要求。

4.0.6  是控制器安装的一般要求,考虑到操作、维护、检修方便而规定的。

4.0.7  是照明装置安装的一般规定。

4.0.8  为保证起重机运行的安全而规定的保护措施。

4.0.9  有的起重机装设有防止桥架扭斜的联锁保护装置,为确保安全,要求该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0.10  为保证人身、设备的安全而规定的保护措施。

4.0.11  有的起重机装设有起重量限制器,为保证安全可靠,对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提出了必须的要求。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为保证试车安全,明确规定了起重机运转前,其电气装置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在试车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便于及时处理。

5.0.2  无负荷试运是起重机试运转应检查的项目之一。明确指出了无负荷试运转的具体试验项目和要求。

5.0.3  静负荷试验的具体项目和要求;静负荷试运转应与机械试运转项目配合进行。

5.0.4  动负荷试运是检查起重机性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与机械试运转项目配合进行。

5.0.5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应按本条规定内容提交资料和文件。这是新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和运行及检修的重要技术依据。其中随设备带来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除施工中需要更换使用的部分外,应移交给运行单位,便于运行维护检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796

 

1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温度

温度组别

T1

T2

T3

T4

T5

T6

最高温度()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相适应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  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2.2.2的规定。

2.2.2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外壳净容积V

(cm3)

螺纹最小啮合深度

(mm)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A、ⅡB

C

V100

5.0

6

  试验安全扣数的2倍,但至少为6

100V2000

9.0

V2000

12.5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分为ABC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  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2.2.5.3  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3.1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3.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3.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3.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3.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3.2  滑动轴承的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规定值的1.5倍;设有测隙孔的滚动轴承增安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的规定。

2.3.2  滚动轴承的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定子与转子间的最小单边气隙值δ(mm)

  

D75

75D750

D750

2

0.25

0.25+(D-75)/300

2.7

4

0.2

0.2+(D-75)/500

1.7

6及以上

0.2

0.2+(D-75)/800

1.2

注:①D为转子直径;

    ②变极电动机单边气隙按最少极数计算;

    ③若铁芯长度L超过直径D1.75倍,其气隙值按上表计算值乘以L/1.75D

    ④径向气隙值需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

2.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1  正压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4.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4.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4.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2.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2.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2.4.5  微压继电器应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1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2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7  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5.1  充油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5.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5.1.2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5.1.3  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2.5.1.4  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2.5.2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2.5.3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最高温升,不应超过表2.5.3的规定。

2.5.3  充油型电气设备油面最高温升

温度组别

油面最高温升()

温度组别

油面最高温升()

T1T2T3T4T5

60

T6

40

 

2.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6.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6.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6.1.2  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6.1.3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本质安全型)》的有关规定。

  2.6.1.4  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2.6.3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2.6.3.1  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2.6.3.2  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6.4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它型号、规格的电池。

2.6.5  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2.6.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 2 3 4 5 6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8 2579 8178